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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57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8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 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乡**村**屯**号。2018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7日期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莫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莫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星园小区5号楼3单元402房间实施盗窃,后因被害人陶某某通过摄像头远程发现而未得逞。

被告人莫某某2020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莫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崇龙

书  记  员 苏梦然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鞋一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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