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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2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路**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路**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9日,被告人莫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长坪乡场镇一超市内,趁店主被害人江某某不备,从前台盗走红色OPPO牌R11手机一部,后利用手机内被害人身份信息修改其微信支付密码,盗刷其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现金65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56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莫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宋某甲、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长康

检察官助理:程婧雯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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