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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住融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凯里市虎庄路口,搭乘贵H****5号客运班车回凯里市区,上车后,莫某某趁邻座被害人柳某某熟睡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刀片划开柳某某腰包,将包内的7600元现金盗走,后将7600元现金存入自己的农行卡中。案发后,民警经过走访排查,于2019年11月21日晚将莫某某抓获归案,查获刀片3张,白色胶布1圈。被盗的76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害人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片3张、白色胶布1圈;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使用刀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挽回被害人损失,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旭东

检察官助理:朱凯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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