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号,20123月13日因盗窃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2013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118日因盗窃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6月21日因发现余罪,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个月2018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9日15时15分,被告人某某和陈某甲(另案处理)在深圳市龙岗区**社区**广场**购物广场**专柜,盗窃被害人陈某乙放置在柜台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后二人将该手机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该手机的价值为44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在前次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倞

               检察官助理 刘欣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