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2********,汉族,小学毕业,住济源市**镇**村**有限公司。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3时36分,犯罪嫌疑人莫某某登录被害人郑某某微信,从被害人微信支付账户内转账5000元到其微信账户,后莫某某删除了郑某某微信支付账户内的转账交易记录。
案发后,民警通过微信将5000元从犯罪嫌疑人微信账户转回被害人微信账户。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 宁
张 伟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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