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2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现住该址。现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5时许,被告人莫某某窜至廉江市横山镇牛圩市场处,趁无人注意之时将被害人黄某甲在该处走失一头小黄盗走。后该头小黄牛已追回并发还给黄某甲平。经鉴定,被盗小黄牛价值人民币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视听资料;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方进贤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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