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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北区**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l6日凌晨,莫某某从**大排档后面围墙处爬上了员工宿舍二楼,莫某某先进入黄某某和冯某某房间偷走黄某某的一部金色IPHONE7手机和冯某某的一部蓝色OPPOK1手机,再进入韦某某和林某房间偷走韦某某的一部白色VOⅥY67手机和林某的—部粉红色魁族NOTE6手机(手机壳内有现金175元人民币)。莫某某从**大排档后面围墙处爬出。事后,莫某某到钦州市大花园旁的手机医生手机维修店内将4部手机卖给手机医生手机维修店的老板赵某某,得赃款1050元。经鉴定,莫某某盗窃的4台手机价值人民币4170元。

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黄某某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莫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德春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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