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院批准逮捕,于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莫某某来到贺州市八步区**镇**路段的**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块艾默生整流模块、一块大唐无线模块和一台室外机柜空调等物品盗走。该基站是2019年7月16日启用,经鉴定,被盗物品的市场价约为人民币7369元。

2、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莫某某来到贺州市八步区**乡**基站,将该基站的两块华为D5CXPB主控板等物品盗走。该基站是2017年5月份启用,经鉴定,被盗物品市场价约为人民币13000元。

3、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莫某某在**乡**村作案后回家途中,在贺州市八步区**镇**小学附近的基站,将该基站的两块华为D5CXPB主控板、一块中兴ZXSDR B8300凤扇FA4A板等物品盗走。该基站是2015年1月份启用,经鉴定,被盗物品市场价约为人民币39400元。

4、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莫某某来到贺州市八步区**镇**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两块华为D5CXPB主控板等物品盗走。该基站于2015年6月份启用,经鉴定,被盗物品市场价约为人民币13000元。

5、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莫某某来到贺州市八步区**乡**村的**基站,将该基站的两块华为D5CXPB主控板、一块华为OPTIX PTN960风扇板等物品盗走。该基站是2015年5月份启用,经鉴定,被盗的物品市场价约为人民币15800元。

6、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莫某某来到贺州市八步区**镇**基站,将该基站的两块华为D5CXPB主控板、一块华为OPTIX PTN960风扇板、一块4G业务中兴BPN2板、一块2G业务中兴UBPG3板等物品盗走。该基站是2015年7月12日启用,经鉴定,被盗物品市场价约为人民币39400元。

7、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莫某某来到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基站,将该基站的两块华为D5CXPB主控板、一块4G业务中兴BPN2板等物品盗走。该基站是2016年11月26日启用,经鉴定,被盗物品市场价约为人民币24800元。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莫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莫某某家中扣押了被盗的部分基站设备。经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设备(仅认定UBPG3、BPN2、FA4A风扇板、D5XCPB价格,其余被盗资产不估价)的市场价约为人民币15.2769万元,经折算,实际价值约为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据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莫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明鸣

检察官助理:梁燕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