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博白县**镇**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7年9月29日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30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间,被告人莫某某来到玉林市玉州区**路**号被害人张某某的**店,以借手机玩为由,拿到张某某的手机,然后趁张某某不注意,使用张某某手机支付宝扫描软件扫描其手机里的“超级POS”和“智慧米源”两款软件生成的收款二维码,将张某某支付宝花呗及支付宝绑定银行卡中的钱以支付宝支付方式经广州**有限公司“超级POS”转到其绑定“超级POS”的6222***********3662的交通银行卡上。莫某某以此方式合计盗窃张某某6148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现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莫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取张某某支付宝花呗586元。
2、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莫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取张某某邮政银行6217***********2351银行卡中的950元。
3、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莫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取张某某桂林银行6251*********979银行卡中的950元。
4、2020年6月7日,被告人莫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取张某某支付宝花呗560元。
5、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莫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取张某某中国工商银行6222***********4499银行卡中的960元。
6、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莫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取张某某中国建设银行6259********9434银行卡中的556元。
7、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莫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取张某某支付宝花呗中的223元。
8、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莫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取张某某桂林银行6251********1979银行卡中的376元。
9、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莫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取张某某支付宝花呗的267元。
10、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莫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取张某某中国建设银行6259********9434银行卡中的112元。
11、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莫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取张某某中国建设银行6259********9434银行卡中的357元。
12、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莫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取张某某中国工商银行6222***********4499银行卡中的251元。
另查明: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29日,张某某发现被盗向莫某某追查后,莫某某以云闪转账方式退还500元给张某某。莫某某所盗钱款用于网上赌博使用了。被告人莫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7年9月29日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犯罪被抓以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属坦白,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莫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为赌博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在案发后,部份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世穗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叁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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