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某某**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进入到梧州市万某某**路**巷**号被害人黎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一套价值人民币6980元的《传世佳作-清明上河园》纯银仿印邮票套装、若干纪念币、阿胶、花旗参等物品,后莫某某将该套纯银仿印邮票在万某某**路**珠宝店出售给谢某某(另案处理)。上述被盗纯银仿印邮票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黎某某。
二、2020年3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进入到梧州市万某某**路**巷**号被害人苏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400元、一台价值人民币65元的华为牌畅享5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93元的华为牌Mate7手机、首饰等物品。上述被盗两台华为手机、首饰和现金人民币335元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淑娴
检察官助理 张 华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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