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6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住桂林市七星区**房。被告人莫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被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独自一人到临桂区**镇**小区停车场大门前,趁无人之机,利用自带的剪线钳将被害人邹某某堆放在停车场大门前的电缆线剪断一截后,将剪断的电缆线转移至水渠边的草地上,利用自身携带的裁纸刀将盗窃来的电缆线进行剥皮处理,后被当场抓获。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六、鉴定结论、七、勘查、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明洪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五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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