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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乡**村**屯**号。2018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桂平市**镇**街**路口处发现杨某甲口袋内有一台手机,便趁杨某甲不注意,伸手将杨某甲放在口袋内的一台VIV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据、监控视频截图、疾病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杨某乙的证词,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式兵

检察官助理 昌婵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居住于桂平市**乡**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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