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身份证号码:450330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平乐县**镇**村**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莫某甲推门进入平乐县张家镇老埠村委新隆村李某某家中,在李志平房间枕头套内盗得现金人民币800元。
2、2019年9月1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莫某甲撞门进入平乐县张家镇老埠村委砧板寨村莫某乙家中,在莫某乙房间盗得现金人民币800元及白色华为牌手机一部。经平乐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46元。
3、2019年9月1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莫某甲趁无人之机进入平乐县张家镇和平街210号陈某某家中,在二楼一房间抽屉和衣柜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00元,之后到三楼陈某某房间内在梳妆台抽屉的包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
综述,被告人莫某甲共盗窃3次,涉案总价值人民币43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陈某某、莫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4、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莫珂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林
2019年12月25日
附项: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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