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2012年5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桥兴大道118号门口,扒窃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口袋里的银色华为牌MATE30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80元。
2019年12月3日7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骏和广场丹山桥附近,扒窃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外套口袋里的紫色华为牌NOVA3I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永峰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