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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5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2********,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村委****2020年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于2020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2020年11月26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莫某某携带一副手套和一把一字螺丝刀,使用其偷偷配制的钥匙进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小区**栋**房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王某甲夫妇当场抓获。经查,莫某某尚未盗取到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螺丝刀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文娟

2020年12月25日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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