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神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莫某某利用知悉的被害人陈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从被害人陈某某微信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尾号3476)内,分三次转走共计人民币5000元至本人的微信账户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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