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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号, 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莫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原系同事关系。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莫某某在本市河西区***小学食堂员工宿舍内,趁刘某甲不备之机,将其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卡号:622848002827062****)绑定在自己的微信账户内。后被告人莫某某利用刘某甲委托其操作手机的机会,分三次将刘某甲卡内人民币28500元转至自己账户内,后全部挥霍。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莫某某在本市河西区上海道小学食堂员工宿舍内,趁刘某乙不备之机,将其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卡号:622848403823926****)绑定在自己的微信账户内,后在本市河西区**道与**道交口的**银行附近,分多次将刘某甲卡内人民币14350元转至自己账户内,后全部挥霍。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莫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照片等物证、书证材料;

    2.证人魏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8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杰

代理检察员:黄河

2020515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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