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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6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单元**号,2012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莫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到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文化路17号建诚通讯门市内,趁店主与他人说话之际,以身体遮挡视线为掩护,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柜台上的蓝色女式挎包内的人民币现金2800元盗走。后用于买药、送礼等日常消费活动。

同时查明:被告人莫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在其住所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退赃收条、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截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天汐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753****

2.文书和证据材料卷宗共2册74页,散页证据材料1页,光盘2张,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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