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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村委会**村**号,2016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莫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攀上排栅到**路**街**号被害人何某某住宅**楼卫生间窗外,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拧开窗户螺丝、撬开窗户,潜入房间盗窃了被害人的三台华为手机和人民币一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衣服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 邓耀隆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本案扣押款物现暂扣于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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