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28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住罗定市**镇**村委**。曾因盗窃罪,于2016年2月4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莫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窜到罗定市生江镇双脉村委双脉村石某某住宅旁的巷子,将石某某停放在该巷子的女装两轮摩托车盗走。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勘验、搜查、辨认、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伙同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汝生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光碟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案物证被盗摩托车已由侦查机关发还给被害人,相关文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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