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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住河南省漯河市**路**室,河南省漯河市**有限公司职员。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莫某某在蚌埠市蓝天城停车位附近,从一辆奔驰车内盗窃一部黑色苹果11promax手机和6000元现金。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蚌发改认定【2020】284号文件,被盗手机价格为7920元。盗窃数额共计13920元。被盗现金与苹果手机于2020年8月7日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2019)粤0307刑初106号判决书及刑满释放通知书复印件、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蚌发改认定【2020】284号关于被盗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盗财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宁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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