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28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肇庆市广宁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莫某某和谢某甲(另案处理)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从手机上办理贷款为由,约被害人在佛山市禅城区九鼎国际奶茶店办理,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莫某某多次欲实施盗窃,但未找到合适作案时机。至当日下午,莫某某、谢某甲和张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海三路大润发超市附近办理网上贷款,莫某某在持被害人张某某手机操作办理贷款过程中,趁被害人不注意,从被害人支付宝内盗窃人民币10000元转入其本人的支付宝,后将交易记录删除。
2019年3月26日,莫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人民币10000元;同年4月30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莫某某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环市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谢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骏贤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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