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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45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8年6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3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0月31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日、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莫某某在无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阿某某”购入无检验检疫证明的猪肚一批,储存在其承租的佛山市三水区**镇工业园**有限公司一仓库内,并安排工人对猪肚进行清洗、冷冻、包装等处理,计划在市场价格上涨时出售。2017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该仓库进行检查,查获猪肚共计53.54吨。经检验,送检的7份检测样品中有2份检测出猪细小病毒核酸阳性,样品阳性率28.57%;有1份检测出猪圆环2型病毒核酸阳性,样品阳性率14.2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莫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802818****;

2.卷宗五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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