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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滥伐林木罪案)_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莫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新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被告人莫某某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莫某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位于广东省新丰县**镇**村**山段的自留山上砍伐林木。经新丰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砍伐面积10.68亩,蓄积54.3799立方米,折合材积34.2593立方米,其中阔叶树51.0557立方米,折合材积32.1651立方米,杉木3.3242立方米,折合材积2.0942立方米;树种针阔混;林种为水源涵养林。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环境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友

检察官助理:叶莉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侦查卷宗贰册。

2.证据目录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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