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75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63********,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贵州省贵定县**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期间贵阳市云岩区**小区因汛期大风大雨导致树木倾斜、倒塌,小区路灯及业主车辆受损,贵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上报**社区帮忙协调园林局给予砍伐权限,由其聘请人员对小区内危树处理。经反映,南明区林业局根据《贵阳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同意由社区报备后组织物业公司实施。因当时待处理危树多,时间紧,按照所述情况及上报材料内现场照片,同意**小区物业公司对危树进行抢险处理。同年8月12日**物业公司与被告人莫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小区范围靠近房屋30米内的危树交于被告人莫某某砍伐。同年8月19日10时,被告人莫某某为牟取经济利益,利用**物业公司清理危树的名义,在南明区**小区**附近的后山,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林权所有人同意,雇佣叶某某、祝某某利用油锯、柴刀等工具,超范围砍伐马尾松27株,并将砍倒的林木制成2米长的原木若干节。小区居民见树木被大量砍伐,遂报案。被告人莫某某还未将原木运出林地时,即被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被告人莫某某超范围砍伐的林木现场检尺计算,立木蓄积为34.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把、柴刀一把(暂扣侦查机关);
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抓获经过、传唤证、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逮捕决定书、拘留证及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车辆受损报告、危树砍伐安全责任书、委托书、营业执照、采伐手续证明、林权权属证明、合作建房合同、贵州**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现场勘验报告、**小区规划图;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叶某某、祝某某、王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莫某某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罗某某、祝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滥伐现场拍摄的视频、被告人莫某某指认现场的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彤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卷宗2册、证据散件4页、光盘8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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