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莫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8年12月底左右,被告人莫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安某某等人砍伐了位于平南县六陈镇新百村朝翁屯禾线冲山儿顶的桉木。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伐区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测量,被砍伐林木蓄积量为31.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林区砍伐调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莫某乙、安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科光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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