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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

本案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莫某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己砍伐了自己种在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村**屯和**村**屯交界处的“**山”的尾叶桉树。经调查,采伐的地点位于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村7林班123小班内,被采伐的树种为桉树,采伐的总蓄积量为13.1立方米,出材量为9.8立方米。

另查明,莫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到柳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砍伐林木蓄积量13.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维治

检察官助理:覃秀玉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68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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