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53211991********,云浮市新兴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住新兴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莫某某向黄某某购进位于新兴县**镇**村委都村**村民小组**山场的桉树。同年10月4日开始,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莫某某雇请唐某某、邓某某等人对上述山场的桉树进行砍伐,并将砍伐所得的桉树原木运走销售。经新兴县林业规划调查设计队调查鉴定,涉案山场采伐的林种是商品林,采伐树种是桉树,采伐面积7.2亩,采伐株数408株,采伐立木蓄积量39.077立方米。10月12日,新兴县自然资源局将本案移送至新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处理。10月14日,被告人莫某某到新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裕志
检察官助理 张碧宜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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