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镇**路**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被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被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2日被鹿某某公安局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中午,张某某盗窃得他人的人民币500元。当日14时许至21时,张某某在鹿寨镇政**路**号被告人莫某某家中,分3次每次给100元给被告人莫某某去购买海洛因在莫某某家中共同吸食。次日早上9时张某某又到莫某某家中,给100元莫某某去购买海洛因吸食,莫某某去购买海洛因期间,张某某在莫某某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莫某某购买毒品回家时不见张某某,其自己分2次把买得的100元海洛因吸食完。12日上午莫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新华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