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9〕572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97********,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小学文化,居民,住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莫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自家所种的位于灵山县平山**村委会柳村高山排的桉林木。经林业工程师鉴定,高山排被砍伐桉林木面积为0.21公顷,立木蓄积为16.64立方米。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莫某某主动到灵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无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蓉
2019年12月26日
附:1. 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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