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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湛江市霞山区**道**号**道**幢**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3日20时许,邹某某驾驶朋友龙某某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TXD***黑色奔驰小汽车搭载庞某某、吴某某等人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发廊洗头,将汽车停放在发廊旁边的***酒家门口。2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一辆小汽车来到现场,发现该奔驰小汽车内的挂件与其妻子庞某某的汽车挂件一模一样,怀疑庞某某与该奔驰小汽车的车主有婚外情,便与庞某某等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莫某某情绪缴动,先用脚踢奔驰小汽车的车尾位置,接着又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砸烂奔驰小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在庞某某等人离开后,莫某某又砸烂奔驰小汽车后挡风玻璃、左右后视镜、车尾灯及划花左边前后车门等部位,然后逃离现场。2019年1月16日,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奔驰汽车配件及修复工时费共计50174.50元。案发后,莫某某赔偿被害人龙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行驶证、谅解协议书等;2.证人邹某某、吴某某、郑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奇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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