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32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已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甲儿子莫某乙(另案处理)在本市中堂镇**村经营***按摩店,因被害人刘某某经常坐在店内不消费影响生意,莫某乙心生不满。2019年12月14日20时许,莫某乙叫上莫某甲来到***按摩店,两人一起对刘某某拳打脚踢,后因怕打烂店内东西便将刘某某拉到店外巷子殴打倒地。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莫某甲在本市中堂镇**村**村民小组***巷**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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