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04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廉江市**镇**村**。现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廉江市**镇**村**与被害人胡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继而二人拿砖头互砸,被告人莫某某被砸中头部后因而不服气,在胡某某回到家中时,随后手持一把钩镰刀窜到胡某某的家门口与胡某某继续发生打斗,并致使胡某某的手部受伤。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方进贤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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