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512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镇**村**号,莫某某于2016年12月11日因赌博被顺德区龙江派出所处行政拘留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结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电动车途经南海区**镇**加油站对出路段时,与吴某某所驾驶的货车差点发生碰撞。随后,莫某某与从车上走下来的吴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互相推拉,莫某某拿出折叠小刀朝吴某某左下腹捅了一刀,吴某某跑回货车上想取物品还击时,莫某某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某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腹壁穿透创,小肠穿孔,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婉瑶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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