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1月28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因债务问题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寻找朋友李某某,并电话联系后李某某回家协商。莫某某见到李某某后,双方因还钱问题争吵起来。期间,莫某某从地上拿起一条竹棍殴打李某某,致李某某嘴部受伤。经茂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盘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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