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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825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至1月5日期间,被告人莫某甲明知钱款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走账,并以其走账金额的10%收取好处。其中,被告人莫某甲提供其母亲袁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收取他人从杭州莅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高佣联盟APP内窃取的人民币2万元,并联络莫某乙(另案处理)提供了莫某乙及江某某(另案处理)的支付宝账号给他人用于转移窃得的高佣联盟内钱款及取现。经查,江某某支付宝收款47万余元(含上述2万元)后又全部转至不同支付宝;莫某乙支付宝收款46万余元,根据被告人莫某甲指挥,莫某乙将其中113 900元打款给莫某甲,将剩余钱款提现交付他人。

2020年8月5日,民警在广东省阳江市**县**区**栋**座**室将被告人莫某甲抓获,依法扣押莫某甲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等书证;

2.证人李嘉裕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扣押、搜查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潮明

检察官助理:索亚囡

2020年1210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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