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031995********,汉族,群众,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广州**管理有限公司**,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楼**室。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莫某某在微信号为“社会明爷”的收购银行卡的男子(身份未核实)的指使下,以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在广州市办理了中国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等银行卡共十张交给“社会明爷”指定的人使用,获利人民币700元。上述银行卡被上游犯罪嫌疑人以在网易1337平台、“序琦游”平台出售游戏账号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款项中人民币26250.3元转入莫某某中国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银行卡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甲、庞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明知买卖银行卡可能被用来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后其交付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并转移赃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旭娟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