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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挪用资金罪)_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989********,汉族,大专文化,犯罪时系黑龙江省**有限公司总部出纳,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双发乡**村**屯),出生地黑龙江省肇州县。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同日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末至3月中下旬期间,被告人莫某某在黑龙江省**有限公司任出纳期间,,擅自将其经手的公司备用金现金人民币143,400.01元分多次借给其男朋友史某某,用于经营化肥生意及偿还个人贷款使用。2019年4月14日公司发现后,莫某某主动承认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实,并还款13,072.00元。案发后,莫立新拒不返还剩余款项。

被告人莫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主动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顺峰集团应聘登记表、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等;

2.证人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未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洁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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