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湛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莫某甲签订了《外墙贴砖工程施工合同》,将湛江市赤坎区**路**苑一期的7、8号塔楼以及塔楼属下的裙楼外墙贴砖、纸皮砖工程的部分施工任务承包给莫某甲。莫某甲承包该工程后,先后招聘戚某某、莫某乙等工人进场施工。工人每月工资由莫某甲确认工程量后,制作工资表提交给**苑,由**苑负责发放工人工资。2018年1月31日,莫某乙等人到湛江市赤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莫某甲拖欠88名工人工资共524894元。2018年2月6日,湛江市赤坎区人力资源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湛人社监字[2018]2-3号),以在施工工地张贴的方式,责令莫某甲于2018年2月8日前支付莫某乙等工人工资。莫某甲采取拒听电话、更换电话号码逃匿的方式拒绝支付莫某乙等工人工资。被告人莫某甲被抓获后,分别支付莫某乙班组工人工资115000元、梁某某班组工人工资26000元、戚某某班组工人工资5000元、黄某某班组工人工资8000元,至今仍拖欠工人工资共计3529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督限期改正指令书、工人工资确认表、刑事谅解书、转账记录;被害人莫某乙、戚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熊秋德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号,联系电话:13729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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