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某抢夺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260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镇**村**。2013年5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0月1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14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0月1日、12月1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3日晚1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到位于我市横栏镇某通讯行假装购买手机,期间要求被害人肖某婷将1部vivo Xplay6型手机及1部vivo X20型手机(共价值人民币5380元)给其选购,接着趁肖某婷不备之机,持上述两部手机逃离现场。

同年6月3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欣欣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4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