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19年1月2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19年4月15日,并于2019年4月1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莫某某与陈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甲受伤住院。陈某甲的弟弟陈某乙得知后,于2010年12月4日晚和黄某甲、郭某甲、黄某乙、陈某丙驾驶粤KS****吉普车去到莫某某家中,要求莫某某出钱医治陈某甲。李某甲、祝某某(均已判刑)得知后,以陈某乙等人到莫某某家勒索为由,纠集巫某某、李某乙、梁某甲(均已判刑)等几十人持木棍、水管赶到莫某某家中,巫某某、李某乙、亚朗、亚泳等人持铁水管与莫某某一起对陈某乙、黄某甲、郭某甲、黄某乙、陈某丙进行殴打。期间祝某某等人逼迫陈某乙打电话给老板李某丙,叫李某丙拿25000元来赎人,遭到李某丙拒绝。之后,祝某某等人强迫陈某乙将身上的600元交出来,陈某乙、黄某甲、郭某甲、黄某乙、陈某丙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媛
2019年6月4日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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