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7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07年6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7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茂名市茂南区**路**医院门口南侧的消防通道对事主黎某某实施飞车抢走一条金项链,逃跑至**路**商店南侧公路时被黎某某截停,随后金项链掉在地上,被黎某某捡回,莫某某弃车往**路**小区方向逃离。经认定,涉案金项链价值13191.36元;经鉴定,黎某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莫某某无视国法,实施飞车抢夺行为,抢夺数额较大,致一人受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莫某某还有犯罪前科,综上,建议判处莫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天寿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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