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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强奸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46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街**村**排**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00年12月15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10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晚上22时至7月6日凌晨4时30分期间,被告人莫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先相约在广州市白云区一宵夜档吃宵夜喝酒,后两人去到广州贝岗路的“super feel”酒吧继续喝酒。随后,莫某某在酒吧旁的速8酒店开房,意图与李某某一同入住,由于李某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莫某某便强行拉拽李某某进入酒店,因李某某拒绝提供身份证被酒店工作人员拒绝入住。凌晨5时许,莫某某驾驶汽车搭载李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小区,两人乘电梯到**栋**房,李某某在进入**房前意图离开时遭到莫某某强行拉拽入其家里,后莫某某在其家中不顾李某某反抗,欲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但被李某某抓伤并挣脱而未能得逞。早上 6时40分许,莫某某带李某某离开**房,李某某在电梯里向陌生人求救,莫某某强行将李某某拖出电梯并用自己的汽车搭载李某某离开小区,李某某在车内大声呼救,并趁机跳车逃跑,后莫某某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娜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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