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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住钟山县**镇**市场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开始,被告人莫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县**镇**市场旁的家中,利用其之前购置的九张麻将桌供赌徒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截止到2020年7月23日被查获,莫某某共抽水获利约12000元。案发后,莫某某退回赃款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莫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回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华

检察官助理:钟晓敏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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