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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5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市汉阳区,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7月16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鲁某某等人在武汉市汉阳区桥机横路“天际大药房”旁售卖“小龙虾”时,将摊位设置在被害人刘某某摊位前,并故意压低被害人刘某某售卖的“小龙虾”价格,双方引发口角后,被告人莫某某伙同鲁某某某某、某某、左某某持电子秤、U形锁等物品殴打被害人刘某某、某甲,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2020年7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武汉市江汉区**巷**附**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案发现场及被害人伤情照片、武汉市第五医院检查报告单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刘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案发现场的视频资料;7.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和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8.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1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国晓

检察官助理:章静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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