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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社区**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祥宝、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途经佛山市南海区**路中心幼儿园东面的**大街路段时,遇到被害人易某某正在驾驶粤EK****号牌小汽车在上述路段缓慢行驶。莫某某上前拍打易某某汽车的车前盖,后易某某停车并下车查看情况。莫某某用拳头打了易某某面部一拳,继而两人扭打在一起,期间莫某某将易某某打倒在地,致易某某面部、肢体软组织损伤及左手掌骨骨折(经鉴定,属于轻伤二级)。后易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莫某某抓获。

同月27日,被告人莫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易某某赔偿人民币6万元,易某某对莫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臻

2020年2月13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2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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