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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镇**村**组**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被广西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莫某某伙同“宁杰”、“老马”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梧州市万某某龙山路38号缪斯酒吧,因琐事对被害人苏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苏某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某体表瘢痕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右侧胸腔积气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合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迪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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