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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莫某乙男性,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7********,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住阆中市**小区****单元****容留他人吸毒,于2018年1月10日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9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莫某甲多次在其位于阆中市**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莫某丙、杨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莫某甲和莫某丙(另案处理)找冉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后,一起在其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进行了吸食。次日上午,莫某甲和莫某丙又从冉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后,一起在其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进行了吸食。

2、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莫某甲在其家中卧室内床头柜处与吸毒人员唐某某(女,17岁)、杨某某、莫某丙一起用自制的吸壶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3、2019年6月21日晚上,被告人莫某甲在其家中卧室内床头柜处与吸毒人员李某某(女,15岁)、莫某丙一起用自制的吸壶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4、2019年6月27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莫某甲在其家中卧室内床头柜处与李某某、杨某某、莫某丙用自制的吸壶采用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5、2019年6月28日晚上,被告人莫某甲在其家中卧室内床头柜处与吸毒人员李某某、杨某某、莫某丙用自制的吸壶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019年7月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莫某甲在其家中被阆中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景斌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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