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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住广西柳城县**镇**村**屯**号,因吸毒于2020年8月2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莫某某在柳城县**镇**村**屯**房间内容留罗某甲(未成年人)、罗某乙吸食毒品冰毒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松华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羁押在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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