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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社**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5月13日向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晚,被告人莫某某在其本人入住的本市长洲区****宾馆**房内容留何某某、陶某某、岑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公安人员依法当场扣押了用于吸毒的1只塑料瓶及毛重为0.21克毒品疑似物。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经对莫某某、何某某、陶某某、岑某某的尿液进行检测,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荣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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